改變國籍 漏稅仍要罰

發布日期:2014-08-21
點閱次數:382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民眾捨棄本國籍、入外國籍,原本在本國籍身分時取得的收入,仍應誠實申報繳納,不可藉機短漏報,一旦被稅局查到,除須補稅,最高還將處二倍以下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放棄國籍、取得他國國籍,在申報年度綜所稅時,仍應誠實申報,不可藉由國籍變換、稅局會開立不同扣繳憑單所得人統一編號的作業流程,藉機短漏報或分別申報;一旦遭稽徵機關查到,將以「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要求其補稅並罰鍰。

  台北國稅局近日就查獲一案例。先是有民眾A,其在放棄中華民國籍後,取得新加坡籍,但在申報綜所稅時,卻未如實告知稅局,其在放棄中華民國籍前,以身分證字號開立銀行帳戶,之中還有一筆利息所得未列報;以致申報扣除借款利息時,未減除該筆利息所得,虛增列舉扣除額,漏報綜所稅。

  此案最終遭稅局合併計算所得稅,認定須補稅,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此外,之前年度的案件稅局也一併追繳,並依法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此外,還有一種逃漏稅情形,就是民眾具有雙重國籍,且在台居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民眾一方面用外僑身分申報,另一方面又以中華民國身分,在原戶籍所在地稅局申報當年度綜所稅,藉此兩邊分攤申報金額;將大部分收入報在外僑身分,以20%稅率就源扣繳,留下少部分金額以綜所稅申報,以用低綜所稅稅率報繳,涉嫌規避綜所稅累進稅率,最終也遭補稅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放棄本國籍的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除申報外僑統一證號開立扣繳憑單,及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外,若有原以身分證字號開立之扣繳憑單等相關所得,亦應誠實申報。

  【2014/08/20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