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認列外銷貨物收入 應以報關年度為準

發布日期:2014-08-25
點閱次數:397

【經濟日報╱桃園訊】

   觀音鄉徐小姐問:外銷貨物收入何時認列?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外銷貨物,若以通關方式出口,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收入時點,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該所於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150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須調整補稅。

  【2014/08/25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