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所得稅暫繳申報 開跑

發布日期: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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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經開跑,除獨資、合夥組織或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及去年度申報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可以免辦暫繳申報外,其餘企業均應在9月底以前完成報繳手續。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暫繳有兩項新制,包括:

  一、採用網路辦理營所稅暫繳稅額申報者,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9月30日)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上傳應檢附的申報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但是企業如有以「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因需檢附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並送稽徵機關辦理核驗程序,仍無法利用暫繳申報系統上傳附件。

  二、為使企業所計算的暫繳稅額能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以試算當年度前六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以利企業資金周轉,但這項措施僅限採人工申報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的企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企業選擇以上方式辦理暫繳申報,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得改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17%營所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提醒,103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稅款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可直接在超商繳稅,因暫繳申報沒有申請延期的規定,企業應在月底前繳清稅款。 【2014/09/0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