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建築改良物 登記才退稅

發布日期: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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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購買建築改良物,必須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才可以申請退還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溢付的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取得」不動產產權,依據民法規定,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營業人在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款時,必須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才符合退稅資格。

  反之,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國稅局認為並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的要件,無法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國稅局表示,符合退稅要件的營業人,在申請退稅時,需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

  同時,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的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亦符合退稅資格。

  【2014/09/11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