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務訴願 留意時限

發布日期: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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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打稅務官司,要注意申請時限,以免坐失救濟機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稅務訴願案件,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出日期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30日不變期間,即不予受理。但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期間,可扣除其在途期間。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果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應在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提起日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以免因程序不合不被受理,影響權益。

  舉例來說,甲住在新竹市,因不服所屬轄區國稅局核定補稅處分申請復查。國稅局在2014年5月13日送達復查決定書,但甲對於復查決定仍無法接受,再在6月14日郵寄訴願書給財政部,經財政部(訴願受理機關)在6月17日完成收件。

  甲的訴願申請有效期限,自5月14日起至6月12日屆滿,但甲住居地在新竹市,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所在地是台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需加計在途期間四日。因此,甲至遲必須於6月16日將訴願書送達所屬轄區國稅局或財政部,但財政部至6月17日始收件,其提起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財政部得以程序不合,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2014/09/1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