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宿符三條件 得免辦營業登記

發布日期:20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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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新店區王先生問:最近帶家人出遊入住民宿,退房時向業者索取發票,該業者表示民宿業免稅,不需要開立發票,請問該業者有無逃漏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籲請民宿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規定,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014/10/0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