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東收押金 應申報所得

發布日期:20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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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蘆洲區邵小姐詢問:房東收取押金要申報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甲收取乙的租金每月10萬元,以及100萬元押金。甲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甲應申報的租賃收入除每月10萬元,向乙收取之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業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假設應申報的押金收入為1.5萬元,則甲於申報押金收入時,若已申報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則可以扣除該1萬元後,以5,000元為做為租賃所得收入。

  【2014/10/06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