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所得 應依基本稅額申報

發布日期: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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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嘉義訊】

  朴子市林小姐問:本公司打算今年出售持有部分股票,有關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證券交易所得因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故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方面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所得徵收率12%、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假設某公司102年度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300萬,則計算公式為:(基本所得額300萬-扣除額50萬))×稅率12%=基本稅額30萬,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再依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最低稅負稅捐。

  【2014/10/15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