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業人漏進漏銷 兩法擇一從重罰

發布日期: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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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莊區盧小姐問:營業人漏進、漏銷應如何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營業人漏進、漏銷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限額,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金額分別計算5%之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規定。

  【2014/10/2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