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技術入股緩課 應溯及既往

發布日期: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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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 陳書榕】

  為鼓勵研究人員戮力創新技術、鼓勵發明,行政院會於本月初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稅務律師陳東良指出,其中專利及技術入股緩課稅期限得延長至五年,無金額限制,可謂是台灣研發人員的一大福音。

  陳東良指出,公司法本來就有技術如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入股的法條規範,而國稅局認為,當這些研發人員以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交換公司股票時,即有財產交易所得,既然有所得,國稅局就要課稅。但爭議點在於,許多研發人員拿到的是股票,但課稅時卻需以現金繳納,若股票無法變現,就會發生無錢納稅的困境。

  以專利權入股為例,若研發人員人無法舉證為該專利研發的總花費金額,國稅局就會以專利權人拿到的股票總面額30%作為成本、70%則是財產交易所得,意即若總額1,000萬元,就有700萬元必須課稅,而某些上市上櫃公司發行的股票,可能還會有兩年或以上的閉鎖期,意即專利權人在還沒將股票變現前,大筆的稅金就已經成為負擔,變相降低研發人員以研發專利技術入股的意願。

  更甚者,若研發人員是入股非上市櫃公司、缺少變現市場的中小企業,極可能導致研發人員於取得股票當年無錢繳納稅金,結果就會被加徵稅款15%的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還會遭遇限制出境的窘境。

  實務上曾發生某發明人以專利權作價入股公司,經國稅局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要繳納鉅額稅款,但該發明人所入股公司屬中小企業,尚未能有效運用該專利,公司業務正在擴展中,發明人無法將股票變現,致無法繳納稅款,申請用該股票抵繳稅款,因所得稅法無抵繳規定,被國稅局否准後移送強制執行,並限制出境。

  行政院版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若能順利於立法院過關後,總算能為這些研發人員解套,未來將得選擇於取得股票次年起之第五年課稅,可順利讓研發人員入股通過股票變現的閉鎖期之外,也可在延緩課稅的五年內,於實際轉讓股票年度再行納稅。

  陳東良表示,此次修法應能鼓勵國內人才投入發明與專利權領域,但新修法案只對未來生效,過去曾因研發技術入股而被課稅、但無現金繳納的研發人員,卻沒有解套,仍舊為限制出境或龐大稅金所苦。建議修法能更完善,提出相關配套辦法,對於這些受苦的研發人員也能提出解決方案,也才能落實鼓勵研發創發的修法意旨。

  【2014/10/27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