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嚴管 在外工時須記錄

發布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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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近日將針對「在外工作」受雇者的工時認定,發布指導原則,將要求雇主清楚記錄勞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則應給予加班費。

  這項行政指導影響所及,包括各家公司經常在外跑的員工、保險及各業業務人員、媒體記者等,以及老闆在下班後以line或電話要求員工加班,都將適用這項工時認定原則。

  勞動部原本在勞基法中即有規範要紀錄工時,現在是落實執行,勞動部高層官員表示,自明年起將加強勞動檢查,鎖定金融、媒體等行業;若雇主未能提出工時紀錄,以及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將依勞基法開罰,分別罰鍰2萬到30萬元,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連續罰。

  所謂「在外工作」型態,是指不在雇主提供固定場域工作的受雇勞工,包括出差、拜訪客戶等。各行各業主管、基層業務員都可能是在外工作者;而媒體業,在外工作勞工比率更高。目前國內產壽險銷售人員就高達52萬人,保守估計,勞動部希望這項指導原則保障數百萬名在外工作者的權益。

  勞動部官員表示,不少雇主以「在外工作」的工時難以認定為由,形成責任制濫用,因此「在外工作」勞工既無工時紀錄、也不給加班費,甚至造成嚴重超時工作。

  官員表示,事實上現有勞基法已可規範「在外工作」型態的工時認定,因此特別訂指導原則,建議雇主參考、執行。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不在固定場所上班的勞工,都可依勞基法來認定工時。上班時,以「各種可能方式」記錄工時,包括工作內容、過程與結束,類似工作日誌,工作起訖時間做清楚交待,雇主依工作時數給予薪資,超過正常工時,雇主依法給加班費,加班前兩個小時是工資加乘1.33倍;加班第三至四個小時,工資加乘1.66倍。

  官員解釋,在外工作型態,勞資雙方通常會先約定正常工時時間,超過部分,可以透過各種形式記錄,包括回報雇主、電腦紀錄等都是工時認定方式。超過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部分,就要給加班費。

  官員並表示,老闆在員工下班後以line及電話各種方式要求員工加班,亦比照上述認定標準。勞工工作的起訖時間,若能清楚交待,就計入加班工時,雇主要給加班費。

  【2014/10/30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