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百貨周年慶贊助金 進項准抵銷項稅額

發布日期: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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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為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配合周年慶支付之贊助金,是否可申報扣抵? 南

  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14/11/05 經濟日報】@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