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

發布日期: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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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文號:經商字第一0三0二四三0五二0號
發布日期:103年11月19日

  為配合商業會計法之修正,及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並考量國內法令及會計實務,爰全盤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為期使國內會計專業名詞一致,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條)

  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與「負債」應按「流動性」及「非流動性」之分類分別表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修正短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分類,以及修正「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增訂「投資性不動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礦產資源」、「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準備」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會計項目之定義、原始認列及後續衡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至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五、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損」,明定資產減損認列及迴轉等衡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修正「無形資產」攤銷之規定,商譽及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七、關於「其他權益」部分,修正「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及「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會計項目。(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八、關於「綜合損益表」,增訂「本期其他綜合損益」與「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刪除「營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等項目。(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

  九、修正「現金流量表」之定義,並分類為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為配合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本準則施行日期定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並彈性規定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提前適用本準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