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非實際交易憑證 可盈虧互抵

發布日期: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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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憑證,全年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可視為情節輕微。財政部表示,其盈虧互抵權利不會被剝奪,仍可享有以往年度(十年)經營虧損,申請扣抵節稅的機會。

企業適用盈虧互抵要件,
適用對象:營利事業
基本資格: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簽證
情節輕微:誠實入帳並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揭露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未逾120萬;或占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的總金額比例不得逾10%
扣抵年限:十年

  「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時,即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盈虧互抵,相關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雖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從寬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包括能夠提示交易文件或付款證明,以證明確有交易事實者,則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並准其保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有:

  一、該筆交易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中揭露。

  二、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比率未超過10%。

  財政部強調,企業所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有實際交易事實,還要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情形,才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被列入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名單。 財政部指出,企業平時交易即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並詳實入帳,才不會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2014/11/25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