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補助職工健檢費 併年度所得課稅

發布日期: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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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八里區艾先生問: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員工因職務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企業雇主如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薪資。

  【2014/11/27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