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個人名義捐贈金額 規定不可列執業費用

發布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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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南投市袁小姐問:執行業務者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卻未依規定列單及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或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以上皆不符合執行業務成本費用認列規定。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免扣繳稅款,惟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 【2014/11/2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