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轉賣會員證 免課奢侈稅

發布日期: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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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新店區樂先生問:近日出售年初向某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高額消費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如會員又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他人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