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趨勢解析《稅務篇》淺論最新企業併購法檢討研修重要議題

發布日期: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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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稅務部 / 莊瑜敏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

公司法於107年完成大幅修正施行之後,外界極為關心的另一項重要的法案即為企業併購法。為利企業面對市場競爭,以多元的併購方式排除原有法令的障礙,讓企業可以彈性選擇最適合的併購型態,企業併購法於104年修正,允許企業以發行新股、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併購對價,並增訂得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母子公司簡易併購及非對稱式之併購等,藉以活絡國內企業併購之進行。然而,企業組織架構重整或轉型併購過程,涉及公司組織變動,影響股東權益甚鉅。因此,併購過程對於維護少數股東權益、併購資訊揭露完整與否、董事及大股東應否利益迴避及併購終止上市(櫃)的門檻是否提高等,均涉及現行企業併購法有無再次修正的必要性。

經濟部對於現行法令政策運作應否再予適度調整,至為謹慎,前曾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證券主管機關及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工業總會等團體,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及台灣證券交易所委外研究報告,對有關併購案現金逐出之股東資訊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董事及大股東利益迴避與上市(櫃)公司併購終止上市(櫃)門檻等議題進行討論,藉以蒐集產官學界意見,作為未來企業併購法檢討研修的重要參考依據。

股東資訊權

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於進行併購時,應將董事會併購決議內容,併購契約、計畫與特別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等資料,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檢附發送予股東,或於董事會決議後通知股東,俾使股東取得完整資訊,以利其作成贊成或反對併購案的決定。另,公司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等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且台灣證券交易所承金管會要求,強化及規範上市公司併購案的重大資訊應即時揭露,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因此,股東均得以事先知悉併購資訊。

以現行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及市場實務運作情形,產官學普遍認為,有關併購資訊充分揭露,對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有其必要性。除了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應就併購程序中相關決議內容、契約等重要資訊讓股東知悉,董事於併購交易有利害關係須說明外,台灣證券交易所並於108年修正「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新增公司於併購資訊公開時,應同時揭露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贊成或反對等重大資訊。因此,對於股東取得併購交易完整資訊,尚無太大爭議。

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

為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企業併購法規定,如股東不同意併購,可以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由法院核定公平價格。104年修訂企業併購法時更增訂,股東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時,公司應就其所認定之公平價格先支付價款予股東,並應由公司以全體未達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買回股份的價格,藉以改善修法前該項股份收買請求行使過程冗長、股東交易成本過高及不同法院裁定有所歧異等缺失問題。但行使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之股東,依相關規定須放棄表決權,即因該放棄表決權者不計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可降低股東會決議門檻,有助併購交易案件的順利通過。

惟依現行規定,股份收買請求權僅限提出異議之股東,且其需放棄表決權,有專家學者認為不宜以放棄表決權為要件,且未提出異議之股東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但亦有其他意見認為,異議股東應維持放棄表決權,如不需放棄,實務上可能造成,股東提出異議無須放棄表決權,之後卻投贊成票;或股東沒有提出異議,但投反對票者,能否行使請求權等認定上的困擾,反而產生更多爭議。因此,企業併購法於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相關規定,究因如何為適當調整與修正,皆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董事及大股東利益迴避

依現行法令規定,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須於董事會、股東會時說明並得行使表決權,尚無應利益迴避之限制。就董事或大股東應否利益迴避,有意見主張,董事與大股東於董事會及股東會表決併購案時應予迴避,以防止其濫用控制地位而侵害少數股東權益;且參採其他國家的法令,亦有利害關係的董事不計入表決權或不得參與表決之限制規定。但亦有部分意見表示,若大股東無表決權,恐有導致併購之重大決議事項,反由少數股東決定,不利於公司併購交易之進行,似有不符公司法多數決精神之虞。

終止上市(櫃)門檻

企業併購法於104年修法時,已將上市(櫃)公司經併購而終止上市(櫃)門檻提高為應經已發行的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且允許公司章程得以另訂較高之規定,以兼顧公司自治及股東權益。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提案時認為,國內上市(櫃)公司經併購終止上市(櫃)的門檻相較於香港的規定寬鬆,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建議應比照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股東決議相關規範,將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上市(櫃)公司經併購終止上市(櫃)的門檻,由應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同意,提高為應經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同意。就本項議題,產業界咸認依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門檻如再予提高,實務運作執行不易,因此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綜上,企業併購法性質上為公司法的特別法,立法目的在於排除障礙,簡化程序,以利企業併購的需求。因此,企業併購法如何兼顧促進企業發展、市場運作機制、維護少數股東權益及政府的管理界線,對主管機關應是極大的挑戰。主管機關未來應會再藉各種管道及場合,聽取並蒐集各界更多的意見或建議,作為修法與否的考量。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洞察解析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tax/articles/2020-outlook-investment-account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