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法 對陸關鍵技術轉讓須事先申請許可

發布日期:2022-04-21
點閱次數:337

為防範我國關鍵技術外流予大陸地區人民,並考量新興技術發展,經濟部今(21)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擴大技術合作態樣,避免經核准後的投資,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陸資所掌控。

投審會說明,有鑑於投資人申請投資案件,若是由主管機關召集組成的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者,如果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的出資,其股權的移轉可能造成該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的效果,等同同時涉及技術的移轉,因此,增訂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同為技術合作的態樣,而應事先申請許可,並配合修正該辦法第十條。


此外,為使技術合作範圍更加明確,且基於商標權的轉讓或授權,為現代社會普遍商業交易行為,與該辦法第五條所欲規管的技術合作性質不同,故修正刪除。

投審會並指出,現今新興技術發展,如人工智慧或軟體程式編寫屬於著作權的範疇,因此,也修法明定僅電腦程式著作權的轉讓或授權,為技術合作,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的風險。

 

(資料來源:經新聞 經濟部 2022-04-21 https://www.economic-news.tw/2022/04/technolog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