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11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本次修正自111年12月29日生效。經濟部提醒,會計師於112年進行查核簽證公司111年度財務報表,應適用新修正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20 條第2項規定,實收資本額在3千萬元以上或者經濟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經過簽證的價值,可以提高企業財務可信度,除了幫助企業經營者作成決策,同時也提升投資人、債權人、稅捐機關及海外合作者對於公司的信任度。
經濟部指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必須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的要求,同時也要遵循審計準則。本次修正重點為:接軌國際審計準則,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條文所援引的審計準則的號次及名稱,改採與國際準則相同之分類及編號,另增訂資產減損、生物資產、負債準備等會計項目之查核程序,以提升國內審計案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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