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會計師徐憶芳
位於北部很有名的早餐連鎖店,不論寒暑,24 小時提供美味餐點,至今營業超過一甲子,是許多在地人與觀光客的回憶,但某天卻未營業並刊登道歉啟事,該店指出因員工疏失漏開發票,必須停業7 天,7天後才恢復營業。
原來有民眾上門消費後店家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接獲民眾陳情後,立刻派員進行消費稽查,由稽查人員扮作消費者,前往消費,果然查出該店漏開統一發票達3 次,因而處以停業7 天處分。國稅局根據「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 年內經查獲達3 次,將停止其營業。所謂1 年以內,是指自首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的前1 日止。營業人於1 年內首次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7 天至14 天;第2 次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14 天至28 天;第3 次以後的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2 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由於該店為初犯,因此先處以停業7 天處分。
另外一家位於台北市南門市場旁每到用餐期間都是大排長龍的台灣小吃魯肉飯,因漏開統一發票,遭台北國稅局罰停業十天,此次因遭處勒令停業所造成的營業額損失,恐怕相當可觀。但這不是這家魯肉飯首次因漏開統一發票被台北國稅局罰停業十天,早在民國95 年時這家家魯肉飯就曾因同一年三次被逮到漏開發票,被國稅局勒令停業十天。
另外,花蓮人氣包子店105 年3 月初才因漏開發票,遭停業一週處分。事隔1 個月又被北區國稅局以調帳查核方式,查獲漏開發票。業者因為1 年內漏開發票4 次,第2 次被處以停業,並遭勒令停業2周處分。
很多店家都以為漏開發票只要補補營業稅就好,卻不知道有可能會被停業甚至被迫關門大吉,而且有損店家的公眾形象。依營業稅法第5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很多公司認為平常有開發票繳點稅就好,等被國稅局查獲漏開發票再補稅加罰,但近年隨著國稅局稽核技術的精進、網路交易紀錄留下的軌跡以及人民繳稅意識的提升…… 等等因素,公司被查獲漏開發票的機率大幅提高,一旦被查獲短漏開發票,除了營業稅補稅加罰則或被迫停業處分外,還可能會造成之後期間被國稅局關切並增加營業稅稽核頻率,及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被稽核抽查的機率,無形中增加公司稅務檢查的負擔,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