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高雄地方型SBIR)

發布日期: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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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研發補助 |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計畫目的 :

高雄市政府為推動地方產業發展,鼓勵創新研發,特編列經費並爭取由經濟部配合匡列相對經費以辦理高雄市政府特色 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高雄市特色產業之研發,進而提升具高雄市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 能量,使的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高雄市扎根。 基此,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規劃並辦理「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簡稱高雄地方型SBIR) 。

 


 

服務內容 :

(一)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創新應用」或地方產業特質之一: 1.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2.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中央或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若申請創新應用者,除應再勾選申請領域外,需在計畫書中特別說明技術改良原因(如:接到獨特之訂單)及技術升級後具體效益) 「創新服務」係指: 1.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 2.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 (若申請文創及創新服務領域者,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應列出相關之試營運之量化KPI) (二) 所提計畫之範圍參酌本市產業推動目標、100年度本市工商普查與經濟部委請法人研究單位分析提出之本市產業現況分析,分為「金屬、機械」、「生技醫材」、「資通光電」、「民生化工」與「文創及創新服務」等五大領域。 (三) 為持續推廣乾淨能源、低碳產業,加強發展綠能產業價值及關聯產業,並打造高雄市成為太陽光電應用示範城市,故鼓勵綠能相關產業研發,若所提計畫內容屬於綠能低碳之範疇,將於評選時酌予優先考量。 (四) 為鼓勵廠商研發產品能夠快速進入市場化,若提案時能明確呈現研發產品商品化效益,將於評選時酌予優先考量。

 


 

對象資格 :

(一) 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事業,並取得本市轄相關主管機關(如高雄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技部南科管理局高雄園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5.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五)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六) 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七) 103、104年度連續2年獲得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 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九) 若曾經執行過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或近5年曾執行過類似性質之政府計畫廠商,請於計畫書中詳細填寫相關資料,本府因審查計畫需要,有權要求廠商提供曾執行計畫之相關資料,若填寫不實或拒絕提供,本府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獎勵方式 :

每家中小企業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整

 


 

應備文件 :

 


 

申請程序 :

(一) 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 申請表一式1份(格式如附件A)。 2. 計畫書一式6份(格式如附件B)及電子檔光碟1份。(word檔) 3.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變更登記表(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或本市轄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明等影本各1份。 4. 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與最近一年期401報表(或稅額核定、繳稅證明等)影本各1份。 5.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1份(105年3月後之無欠稅證明)。 6. 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或勞保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7. 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 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員工未滿5人聲明書)。 8.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有聘請顧問、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應於每份計畫書後附上顧問之相關學經歷資料及聘請顧問、相關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之合約文件(申請階段得以合作意願書或合作備忘錄代替)。 9.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未涉及者免繳)。 10. 申請者所提計畫內容如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未涉及者免繳;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11.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 可免繳)。 12.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及配偶、計畫主持人、研究發展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E)。 13.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附件F)。 (二)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相關申請表格(附件A、B、C、D、E、F)請至資料下載使用。

 


 

連絡窗口 :

(一)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106年5月19日17時前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服務科」(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電話(07)336-8333#3160),或本府委託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南區產業服務處 (80661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2號3樓之3)。(以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專案辦公室 (07)330-2851許雅鈞小姐、丘韻梅小姐、黃彥翔先生。

 


 

查詢網站 :

http://96kuas.kcg.gov.tw/sbir/main.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