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SBIR)

發布日期:2018-02-21
點閱次數:516

服務項目:研發補助 |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計畫目的 :

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及產品之創新研究,以加速提升臺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服務內容 :

(一)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 個別申請: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三) 共同研發: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50%,且一案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整。

 


 

對象資格 :

申請資格: (一) 設籍(立)於臺南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且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南市轄區域內。(分公司或僅工廠登記於臺南市者不具申請資格) (二)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以內。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五人以下請提供就業保險資料佐證)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無欠稅之情事。 (五)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僅能申請一件。 (六)獲本府本計畫補助尚未結案5者,不得申請。 (七)獲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累計達三次者,不得申請。 (八)曾通過本府本計畫補助案而放棄受補助或終止計畫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 (九)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6者,不得申請。 (十)以「共同研發」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以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申請對象: 1.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 「共同研發」係指2家成員合作,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共同研發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獎勵方式 :

 


 

應備文件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先填寫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台南市地方型 SBIR 網站連結http://www.tainan.gov.tw/economic/)下載使用,送件至經濟部南台灣創新園區(709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二路31號 服務館302室),核定通過之廠商請依「計畫簽約與執行」辦理計畫簽約作業。

 


 

連絡窗口 :

工研院產業服務中心06-384-7022或384-7014。

 


 

查詢網站 :

https://www.tainan-sbi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