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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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研發補助 |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  執行單位:經濟部南台灣創新園區


 

計畫目的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服務內容 :

一、 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 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對象資格 :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獎勵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 (二)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影本(新建物檢附)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既有建物檢附)。 (三)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影本。本項文件未檢附者,申請案逕予駁回。 (四)如為連棟透天厝或透天厝社區,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需另填妥連棟透天厝/透天厝社區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二) (五) 若申請人申請補助台電相關線路費用,需檢附台電公司出具之繳費通知文件影本。 (六) 申請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補助者,應檢附整體發電系統規劃書,規劃書內容應包含負載之單線圖、系統裝置容量、儲能設備之裝置容量及其空間配置、系統運作及管理方式、負載供電能力與市電之搭配作法等說明,並應檢附儲能設備與充放電控制器之產品規格型錄影本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如為公寓大廈,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需另填妥公寓大廈補助申請同意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三) (八)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四) (九)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除前揭第(三)項文件外,其他應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有錯誤者,申請人應自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連絡窗口 :

經濟發展局能源科洽詢 電話:06-6351458

 


 

查詢網站 :

http://solarcity.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