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發布日期: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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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研發補助 |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  執行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計畫目的 :

為鼓勵新北市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新北市內產業經濟佈局,訂定「新北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新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新北市產業發展。

 


 

服務內容 :

(一)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0個月,但不得短於6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計畫辦公室報請新北市政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1個月。 (二) 補助額度:補助款編列原則及額度:編列範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材)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申請總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對象資格 :

(一)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商號,且其本公司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者;或登記於新北市之合法工廠。 (二)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A.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B.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A.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B.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C.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新北市政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四) 計畫屬性: 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產品。 註:105年度重點推動產業/加分項目有:1.傳統製造產業(紡織、印刷、機械、金屬及陶瓷等指標性產業);2.屬乾淨能源、低碳且為加強發展綠能產業價值及關聯產業(如:電動車/LED照明/能源資通訊/太陽光電等);3.生技(銀髮)產業。

 


 

獎勵方式 :

 


 

應備文件 :

 


 

申請程序 :

受理申請窗口: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申請須知規定之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

 


 

連絡窗口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02)2960-3456分機5463江先生(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分機5383林小姐(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查詢網站 :

http://www.economic.ntpc.gov.tw/main/page_view.aspx?siteid=&ver=&usid=&mnuid=5299&modid=1400&m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