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1.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2.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已登錄興櫃或已上市(櫃)之公司。 2.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其以有實質控制權之母公司業務發展為投資目的。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搭配投資人應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