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融通

服務措施
01|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服務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登記負責人年滿20歲至45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30%以上。 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最近3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20%,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10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3年獲利。 十、經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用途
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振興發展資金,含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期限
一、 週轉性支出: 最長不得超過5年,含寬限期最多1年。 二、資本性支岀: (一)設備、機器: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多2年。 (二)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15年,含寬限期最多3年。 三、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不受前二款規定限制。
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二、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低8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9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創業型SBIR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新創團隊事業,於新臺幣500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0.5成,為9.5成,並得以直接保證方式辦理,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0.5%計收。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02|企業小頭家貸款
服務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之營利事業。
用途
為促進小規模事業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活絡經濟動能,創造就業機會。
貸款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0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期限
一、短期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1年。 二、中期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5年,寬限期最長1年。 三、資本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7年,寬限期最長2年。 四、前三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利率
《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一、保證成數8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625%,機動計息。 二、保證成數在7成以上但未滿8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3.625%,機動計息。 三、保證成數未滿7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新創事業保證及利率》 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 《傳承創新事業保證及利率》 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書,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 《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9成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依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03|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服務對象
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符合下列條件,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20歲至45歲。 二、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用途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含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期限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6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二、資本性支出: (一)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二)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利率
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