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一、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公司。
二、申請廠商應財務健全,債信良好。
三、本貸款所稱自有品牌,指申請廠商所創立、使用並於我國或目標市場完成註冊之商標,或申請廠商所併購之國際品牌。
用途
一、本貸款應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下列事項:
(一)行銷推廣: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活動,包括:展覽、行銷委託、經銷商大會、記者招待會、廣告行銷、活動贊助、顧問諮詢、市場調查等相關支出。
(二)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
(三)通路布局: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需之實體與虛擬通路布局,包括:實體通路據點擴張(土地及營業場所取得)、電子物流網路及服務之設備投資等相關支出。
(四)設計:指從事海外品牌推廣所必需之平面及空間設計、新產品或服務開發設計等相關支出。
(五)人才培訓:指從事品牌海外推廣培訓人才計畫所需之資金。
(六)營運週轉:指從事品牌海外推廣活動時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
(七)其它有關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所需之相關支出,例如售後服務的設備投資等。
二、前項貸款不限以款項撥貸為之,得包含承貸銀行所認可之其他授信方式及幣別。
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70%。但最近5年獲頒經濟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80%。
二、前項之貸款資金來源屬國發會自中長期資金提撥之專款者,其貸款額度以新臺幣3億元為上限。
期限
廠商貸款期限視其財務狀況核定,最長不超過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利率
一、辦理貸款之實際利率由承貸銀行與申貸廠商雙方自行議定之。
二、前項實際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2%為限。
償還辦法
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3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前項寬限期屆滿,承貸銀行得視申貸廠商實際需求給予展延6個月,惟以一次為限。依本要點取得貸款後,若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如法令另有其他規定,得依其規定辦理。
聯絡窗口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品牌耀飛計畫窗口02-8978-3855(分機 302或分機303)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一、從事航空之機體;發動機、內裝與航空電子及其相關系統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或維修等業者。
二、符合經濟部工業局規定申貸資格之國內業者。
用途
限以從事航空研發、製造、維修活動必要取得之場所(含土地、廠房及辦公室)、機器設備、認證、電腦軟硬體及從事投資、創業、購併或營運等所需資金為範圍。
貸款額度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計畫總經費80%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計畫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億元。但經本部工業局協調相關承貸銀行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期限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計畫總經費80%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計畫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億元。但經本部工業局協調相關承貸銀行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利率
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承辦銀行加碼以不超過2%為限。
償還辦法
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每3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
聯絡窗口
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航太產業發展推動小組02-27556157轉11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本貸款對象為從事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之企業,其中物流係指從事運輸(客運除外)或倉儲之業者。
用途
一、購置土地、建築物、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二、進行資訊化軟硬體設備所需之資金。
三、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資產(例如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權及專門技術等)所需之資金。
四、從事營運所需之資金。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以不超過該核准貸款用途投資金額之80%為限;每一申請企業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
期限
貸款期限及寬限期,應視個別計畫之用途及申請人償還能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建築物為目的之申貸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5年。
二、取得有形資產之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
三、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之智慧資產或營運所需之資金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四、貸款寬限期以3年為限。
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1.75%為原則。
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起,以每月或每3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但銀行自有資金核貸案件,得不受限。
聯絡窗口
經濟部商業司02-2321-2200分機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