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貸款對象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惟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合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一、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二、所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三、所購置(建)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1年。
四、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期限
一、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二、機器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多2年。
三、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多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
四、營運週轉金: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
五、前四款期限屆滿,承貸銀行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2%,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季或按月平均攤還。但1年內之短期週轉性支出,得不受前述分期攤還限制。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合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對於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該產業之企業為升級轉型所需資本性或週轉性支出。
貸款額度
每一申貸企業資本性貸款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週轉金貸款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得分次申請。
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營業場所最長15年,寬限期最長3年;機器、設備最長7年,寬限期最長2年。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最長5年,寬限期最長1年。
三、前二項寬限期屆滿,借款戶仍有展延需求時,得由金融機構視其實際情形延長。
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月或按季平均攤還。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之中小企業。
用途
因應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遷,產業應加速朝創新化、智慧化及高值化發展,為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特訂定本貸款。
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二、購置機器設備。
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得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期限
一、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二、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