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融通

服務措施
供應商融資信用保證
目的
協助有實際交易且具明確還款來源之中小企業供應商取得資金融通。所稱供應商融資,係指供應商憑中心廠商之訂單、發票(含電子發票)、支票、預約付款通知及其他經信保基金同意得以佐證交易真實性之文件撥貸,並以對中心廠商之應收帳款(或票據)為還款來源之融資。
服務對象
申貸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二項基本資格: 一、符合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二、經信保基金認可為中心廠商之所屬供應商(即申貸企業),不含與中心廠商為相同負責人、負責人互為配偶、及經信保基金認定關係密切之關係企業。 三、中心廠商之認可 (㇐)本要點所稱中心廠商,係指商業交易之買方企業,包括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稱供應商(含協力廠商),係指商業交易之賣方企業。 (二)由金融機構推薦信用及營運狀況良好之企業,並經信保基金認可為中心廠商。 (三)經信保基金同意之電子發票平台之買方,視同經信保基金認可之中心廠商。 (四)金融機構知悉中心廠商有信用不良或營運狀況異常,足以影響其償付供應商貨款之情事,應即通知信保基金註銷該中心廠商資格,並停止動用其所屬供應商融資送保額度,俟該中心廠商恢復正常後,再重新申請認可。 (五)信保基金知悉中心廠商有上開不良情事,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註銷該中心廠商資格,並停止動用其所屬供應商融資送保額度。
服務項目
《保證成數》 最高9成。 《保證手續費》 一、年費率最低0.375%。信保基金得視個別中心廠商及供應商之信用狀況、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良窳及實際送保逾期情形,酌增該金融機構移送個別供應商融資案件之保證手續費費率。 二、有關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等規定,悉依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保證融資額度》 同一企業移送本項融資額度不得逾信保基金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1.2億元。所稱同㇐企業係指具下列情形之關係企業: 一、相同負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企業。 三、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之企業。
聯絡窗口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0800-089-921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