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

投資問答

國發基金於112年通過「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再匡列100億元投資資金,委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納入加速器、 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等角色都有搭配投資權利,期望能串接起中小企業從孵化到成熟發展、產業整合、甚至到規模擴大等階段的投資資源。

第二期投資方案匡列100億元投資資金,採共用額度方式,由搭配投資人共同使用同一投資額度。

1.第二期投資方案為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模式,採同進同出原則,處分時亦同。
2.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依採購法規範完成公開招標及遴選作業之投資人,始能共同參與執行投資方案。
3.若有投資標的但仍未具有搭配投資資格之投資人,亦可以隨時申請成為搭配投資人,並於獲得搭配投資資格後,隨時提報專案辦公室擬搭配投資之中小企業。

1.第二期投資方案自112年開辦,前7年為投資期,後3年為處分期。
2.在搭配投資人的資格申請上,期望能達到隨到隨審的精神,每年預計會有4-6次的採購作業,並以代辦採購方式委託專案辦公室遴選搭配投資人。
3.搭配投資人若想推薦第二期投資方案搭配投資單一個案,原則需於投資前至少1個月提出申請,必需檢附投前評估檢核表及個案投資評估報告,送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後視為受理搭配投資申請,原則採隨到隨審制。

1.若欲申請搭配國發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共同投資者,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所稱之國內中小企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
2.有關中小企業定義,指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3.另本方案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註:投資之企業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限投資無面額或是閉鎖型公司,對於設立年限或是產業類別亦無特別限制。

1.投資方案採取與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模式,原則以不低於方案投資金額 (1:1搭配投資比例) 參與投資;但投資個案若有以下條件,得提高搭配投資金額 (2:1搭配投資比例):
(1)投資申請之1年內曾進駐於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
(2)投資種子期企業(原則成立3年內)者。
(3)致力於淨零碳排/ESG永續經營/社會創新企業。
(4)投資跨國合作於國內落地之合資公司,其合作國家為我國已簽署MOU或合作協議者。
2.投資方案投資單一企業單次投資金額上限為1億元,後續可持續增資,總金額不得超過1.5億元。
3.國發基金官股投資股權不超過49%,且不得為該投資企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4.投資方案投資企業股權比率需低於企業實收資本額20%;若超過20%時,以特別股參與投資。
5.投資個案不得投資陸資企業,所謂陸資企業,指公司設立或投資人資金包含大陸及香港地區之個案或法人資金。
 
 
註:單一個案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當輪及之後增資輪次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

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聯絡窗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專案辦公室
聯絡電話 :02-2368-0816 #342、354
聯絡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