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基金於112年通過「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再匡列100億元投資資金,委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納入加速器、 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等角色都有搭配投資權利,期望能串接起中小企業從孵化到成熟發展、產業整合、甚至到規模擴大等階段的投資資源。
第二期投資方案匡列100億元投資資金,採共用額度方式,由搭配投資人共同使用同一投資額度。
1.第二期投資方案為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模式,採同進同出原則,處分時亦同。
2.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依採購法規範完成公開招標及遴選作業之投資人,始能共同參與執行投資方案。
3.若有投資標的但仍未具有搭配投資資格之投資人,亦可以隨時申請成為搭配投資人,並於獲得搭配投資資格後,隨時提報專案辦公室擬搭配投資之中小企業。
1.第二期投資方案自112年開辦,前7年為投資期,後3年為處分期。
2.在搭配投資人的資格申請上,期望能達到隨到隨審的精神,每年預計會有4-6次的採購作業,並以代辦採購方式委託專案辦公室遴選搭配投資人。
3.搭配投資人若想推薦第二期投資方案搭配投資單一個案,原則需於投資前至少1個月提出申請,必需檢附投前評估檢核表及個案投資評估報告,送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後視為受理搭配投資申請,原則採隨到隨審制。
1.若欲申請搭配國發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共同投資者,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所稱之國內中小企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
2.有關中小企業定義,指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3.另本方案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註:投資之企業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限投資無面額或是閉鎖型公司,對於設立年限或是產業類別亦無特別限制。
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聯絡窗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專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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