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

投資問答

申請成為搭配投資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身分,不同的身分別具有不同的資格條件:
創投/管顧
依銀行法/公司法/有限合夥登記:
1.屬金融機構,實收資本額須達250億元以上,設有投資部門者。
2.屬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
3.屬投資事業管理顧問,實收資本額須達1,000萬元以上。

加速器
屬加速器計畫,依公司法設立登記。

企業創投(CVC) /策略投資機構
屬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設有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資機構。

1.搭配投資人若欲申請第二期投資方案搭配投資資格,得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站查詢「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搭配投資管理計畫」,於線上領取電子標單後,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投標。
2.完成投標之投資人將依序進行開標、評選、議價、決標等作業程序,經評選後合格,且經議約與決標程序後,正式取得搭配投資資格。
 
申請搭配投資人流程可參「成為搭配投資人」頁面。
 

搭配投資人進行資格申請的投標作業時, 於投標時需準備營運計畫書、廠商申請書及資格文件等三大類資料;每一項資料又有其內容要求,說明如下:
1.營運計畫書,內容包含:
(1)投資機構營運基本資訊
(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
(3)投資程序與審議
(4)投資後管理作為
(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
(6)利害關係人及訴訟紀錄揭露
(7)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8)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2.廠商聲明書,為搭配投資人自我聲明具有投標廠商資格,並說明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3.資格文件,包含設立登記文件、信用證明及納稅證明。

1.投資方案前7年為投資期,後3年為處分期,當具有搭配投資人資格後,於投資期內應積極尋找潛力個案申請搭配投資,每2年至少應完成一件共同投資案件。
2.經投審會通過且已撥付投資金額之個案,成為搭配投資企業,有責任進行投後管理業務。
3.搭配投資人必需使用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進行投後管理作業。

1.為了補償搭配投資人尋找潛力投資個案與進行投後管理的成本,搭配投資人具有管理費及績效獎金的期待利益,並依搭配投資人資格而有不同選擇。
2.第二期投資方案設計兩種報酬模組,並由搭配投資人於搭配投資資格申請時選擇,且一經選擇不得變更,分述說明如下:
(1)搭配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管理顧問、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可以選擇管理費及績效獎金的報酬模組。
(2)搭配投資人為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僅能選擇績效獎金之報酬模組。
(3)管理費用依投資年限及目的不同有所不同,投資方案前7年為投資期,管理費為搭配投資餘額2%;投資方案後3年為處分期,管理費為搭配投資餘額1%計算。

1.搭配投資人經由公開招標程式提交營運計畫書時,就必需先敘明擬選擇的報酬模組,一經評選會議結束,具有優勝廠商資格者,將安排議價會議確認所勾選的報酬模組與自身期待吻合,進而完成決標程序。
2.搭配投資人於搭配投資資格申請時選擇之報酬模組,一經決標程序完成後則不得再變更。

1.搭配投資人若想推薦第二期投資方案搭配投資,原則需於投資前至少1個月提出申請,必需檢附投前評估檢核表及個案投資評估報告,送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後視為受理搭配投資申請。
2.搭配投資申請流程,在專案辦公室收到搭配投資申請後,將會進行投前訪視安排,經評估有投資潛力者,進入到投審會階段,審議投資與否。
3.投審會辦理,依不同搭配投資人有不同規範:
(1)屬金融機構及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投審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 (金融機構為協理級) 以上人員召集。
(2)屬加速器計畫及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投審會由專案辦公室辦理。
(3)若搭配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超過1億元時,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

搭配投資人申請個案搭配投資流程可參「下載專區」-「搭配投資人申請懶人包」。
連結: 下載專區

1.搭配投資人必需使用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進行投後管理作業,於系統更新登錄獲投企業相關資訊,包含:
(1)按季獲投企業季報報表
(2)每半年提供獲投企業處分進度說明
(3)每年提供獲投企業投資分析說明
2.搭配投資人如取得獲投企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3.搭配投資人應就獲投企業股東會與董事會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
4.當投資方案進入到處分期後,搭配投資人也應積極尋找企業處分機會,並定期回報處分進度。

1.若獲投企業投資期滿10年仍無法完成處分所持有之股份,則約定出售投資持股予搭配投資人(包含所尋找之第三方特定人)。
2.若搭配投資人希望買回獲投企業投資股份,得以投資成本150%價格以上出售予搭配投資人,但不得買回已上市櫃企業之持股、買回價格不得低於近兩年募資價格;若為興櫃企業,則買回價格不得低於原始投資成本150%價格,以及公開市場60日均價價格。
3.搭配投資人之投資基金若有移轉時,若獲投企業評價價格低於當時投資成本,則應在搭配投資基金額度內,認列投資損失。

註:單一個案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若有其中一個搭配投資人認列投資損失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得向其他同一被投資事業之搭配投資人提出同比例之投資損失。

1.國發基金投資退場機制採取與搭配投資人同進同出的原則,若搭配投資人欲處分獲投企業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至少於處分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進行處分作業;每季並應將處分情形於獲投企業季報中揭露。
2.申請獲投企業處分時,應具體敘明其發展現況與前景、規劃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

管理費用依投資年限及目的不同有所不同,投資方案前7年為投資期,管理費為搭配投資餘額2%;投資方案後3年為處分期,管理費為搭配投資餘額1%計算。

註:實際投資金額所剩餘額指個案投資金額扣除減資減損損失及處分之投資成本後剩餘之投資成本

搭配投資人所管理之獲投企業全數處分完畢,且管理之全部投資成本回收後餘有利潤,得申請提撥績效獎金,總績效獎金=基本績效獎金總計+加值績效獎金總計,按投資淨收益*績效獎金費率計算(包含扣除累計管理費及因搭配投資人違約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基本績效獎金】淨收益*未符合加值績效之投資金額總額佔整體搭配投資金額比率*20%或30%
【加值績效獎金】淨收益*符合加值績效之投資金額總額佔整體搭配投資金額比率*30%或40%

註:
1.績效獎金費率為申請搭配投資人時所選擇之報酬模組方案
2.加值績效獎金依合約約定,若獲投企業有符合條件者,得加碼績效獎金費率